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除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外,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物有着与其它担保物不同的特点,使得其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
一、应收账款依存的基础合同原因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基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款项而形成的一般债权关系。应收账款的载体依赖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和收款依据。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在以下5种情形下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基于****、走私、贩毒、洗钱,销售国家专卖产品以及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基础合同法律效力丧失,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成立,设立的质押也必受其影响而形同虚设。
谨防以下情况:
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企业与应收账款付款人联合作假,用已经清偿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做质押,骗取银行贷款。
应收账款价值不确定性。应收账款质押不像其他(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等质押贷款,有固定的金额或价值。此类质押款项受到市场竞争、服务好坏、产品质量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价值波动。
变动的应收账款账龄。比如应收账款账龄预计在90天左右,而实际收回时间为30天,这样便有可能造成此类应收账款未能按照合约打入指定账户,而致使应收账款被挪用。
多次质押的应收账款。该类企业熟知应收账款的办理流程,利用业务漏洞,欺瞒银行,将应收账款进行二次抵押,而后如若经营效益不善,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理给首次质押贷款行,由此便造成二次质押的贷款行贷款流失。
防范措施:
首先,强有力的贷前调查。
由于该类产品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的贷前调查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因此贷前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1.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在其它行的贷款 情况,还要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力和信用。
2.要计算出应收账款合理的浮动范围,确保价值不能出现大的波动。在法律关系确认过程中
3.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央行登记公示,防范重复质押情况。
4.明确基础合同中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可转让、是否处于时效保护期、是否处于确定状态。
其次,签订严密的应收账款回笼条约。
在合同中注明账款应收回的账号,督促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在指定时期内,按照合同将应收账款汇入指定账户,不得变更账户,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知我方,否则由债务方承担相应责任。由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应收账款被挪做他用。
最后,紧密跟进贷后调查。
企业用款后,客户经理需要紧密跟进贷款资金的流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同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售后服务多加关注,以防实际价值的波动。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偿债能力原因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请求权,与动产、不动产等实物存在不同,这种担保会面临许多不能实现的风险,除了其依存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外,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实际偿债能力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现经营能力下降而偿债能力减弱等各种原因影响债务履行,则势必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不能足额兑现,从而最终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掌钱投资人的债权安全。
防范措施:
1.对出质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全面评估出质人的生意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及上下游合作关系,分析其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状况,在设置借贷法律关系质押担保时,同时加强对债务人的审核评估并自觉规避其风险。
2.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应有2年以上的长期稳定贸易关系
3.货物应有明确验收标准、交割标准、准确付款依据并在合同中体现
4.供应商发货后,应定期、不定期与生产企业进行对账
5.核心企业付款应转入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做出承诺)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形成的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建立于相应的合同基础之上,出质人是否完全享有应收账款的债权,完全基于其自身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出质人是否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从某些条件看,是应收帐款是否遭受抗辩的前提。在出质人没有履行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享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原因,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权自设立之初就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中,在尽调过程中,必须和债权方确认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质权,随后进行相关其他手续。
1.应对产生应收账款的相应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实
2.应调查、评估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影响追索权的条款或风险
3.应当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及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或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
4.调查和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保障其清偿的担保权及其对应收账款的影响
5.尤其需要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其负债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形成的风险
如果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相互存在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者不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或者双方协商合意予以抵销。
由于《合同法》确定了债权债务双方享有抵销权,那么,质权人在设置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与出质人行使抵销权而使质押权再次面临风险。
防范措施:
1.通知第三方债务人,确认其为生效要件
2.债务人需放弃对出质人的抗辩权、抵销权、质权及债务到期即还款
3.明确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非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质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五、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权利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或者将其债权作为财产权利赠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权利将面临被全面审查处于待定状况。
因为,虽然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权利是否肯定充分行使,应收帐款债权人的放弃等行为是否被依法撤销,则有待法院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应收帐款债权人放弃权利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又一风险
防范措施:
签订协议中明确,已办理抵押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出质人不得在质押债权期间进行对债权的变更和弃权。